简介:英关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犯意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在国家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得出刑法不惩罚意识犯这一明确的结论。刑法只关注违法行为,不考虑作为潜在危险的唯一表现的犯意。这一结论适用于整个刑法领域,为在刑法解释和刑法裁量中排除犯意因素铺平了道路。刑法中不允许引入犯意因素使得另一法律领域得到关注,在此领域关注个人的内心活动且遵守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具备合法性。此即警察法,它旨在从根源上防止危险行为人可能制造危险的发生。如果允许通过犯意来评估个人的潜在危险性,则对犯意的判断将非常有助于合理地履行危险预防任务。目前的法律体系使得镇压和预防的严格区分逐渐消失,而它通过划分刑法和警察法作为法治国家的产物。与此相反,这里提供了很多反映刑法不断强化作用于危险预防的场景,它随着犯罪行为的事实构成、构成要件或者刑法裁量因素而出现,更多关注恶的深层思想,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反应。本文反对这一消极发展,试图通过分析法治国家原则,维护刑法排除犯意因素这一界限。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保障法治国家中自由和安全的平衡关系。过分追求安全导致的不平衡可能是本文所批判的犯意因素加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