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简介:若想充分理解商法的"独立性"特征,不仅应当从体系维度加以分析,更需从历史维度加以阐释。具有"独立性"特征的商法体系建构于中世纪后期,其发展初期具有"自治法"的特征。进入到君主国时代之后,商法的独立性特征得到维持,但已从"自治法"变为"国家法"。商法法典化之后在形式上具有最强的独立性,但调整重心已从"商主体"转化为"商行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私法商法化"之后商法在形式上失去独立性,但是实质性的独立地位依然得到维持。法律秩序的宪法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对于商法的"独立性"地位也有影响。商法"独立性"特征的历史考察对于我国民商法关系的重构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简介:民法共有指法律上未分割之物归属复数主体,各成员对共有物特定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对象非所有权,乃所有物,实质上是所有物价值。财产可以共有,权利不能共有。按份共有中,各成员可在本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处分份额,共同共有则否,民法必须区分两者。在特殊情况下,因复数共有物发生之按份共有中,各成员对个别共有物之份额处分有法律障碍,但可在本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排除,非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不含身份关系,或虽含身份关系,不发生作用,为纯粹财产关系,表现共有份额,计量出资和劳务。共同共有含身份关系,实即家庭成员间发生最高信赖关系,各共有人达成或推定达成协议,互不主张份额,共有份额不表现,不计量出资和劳务,身份关系掩盖财产关系。
简介:信用卡预授权就是在商业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的支付需求,而对信用卡支付的一种创新形式。传统上将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环节划分为信用卡预授权环节和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并将预授权确认单作为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的证据。应当认为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之间形成的一个协议安排.不能将信用卡预授权确认单作为预授权完成环节的标志,因为持卡人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支付,同样能够达到履行债务的效果,应当允许完成的方式多样化。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在协议中是类似于协议履行完成的环节.可以从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承担方以及加大对持卡人保护三个方面完善该制度。
简介:历史上,美国是擅长利用宣传的国家,但将一个少数族裔为对象、针对一种语言的受众而不是针对一个地域进行宣传还是个少有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为遏制共产主义、遏制新中国,诱导人们心向"自由世界",美国专门针对东南亚华人展开了一场全方位的宣传攻势。这场"思想之战"是以政府宣传机构为主、私人机构为辅,借助台湾和香港两个宣传基地,通过多种媒体手段,不同的宣传类型进行跨国、跨区域宣传,它糅合了内政与外交,模糊了政府宣传与文化交流之间的区别。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这场宣传战才日渐式微。本文试图通过近年来的美国解密文献、美国新闻署、中情局等的档案资料,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勾勒冷战初期(1949—1964年)美国对东南亚华人的宣传战的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