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应认定其中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
简介:【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发展,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融资的资本市场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经典案例不胜枚举,但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尚不健全,国内的对赌案例以失败居多。从国内对赌第一案海富案,到经典案例瀚霖案,再到《九民纪要》的出台,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对赌协议的认识越来越理性,特别是对于效力问题不再一刀切的肯定或者否定,所以,关于对赌协议的研究重点逐渐聚焦到对赌协议的履行问题上。本文主要针对对赌协议履行中的股权回购问题和金钱补偿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粗浅的看法,以期对于相关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一些思路和帮助。
简介:1997年3月31日,个体户甲通过个体户已卖给丙公司玉米48.92吨,计价款599320。丙公司收货后以玉米存在质量问题和货主为己要扣除已先前所欠丙公司5000元债务为由,暂时拒付款给甲。4月220,甲以丙为被告向丙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本案舌,通过询问当事人及证人,于4月25日上午主持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原告申自愿放弃5000元的贷款,被告丙自愿偿还贷款5493.20元整,谈应付货款由被告在调解当日付清;本案诉讼费2970元,原告自愿承担。调解协议记入了法庭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笔录上签了事。调解当日下午,原告与审判员去被告处催付贷款,丙按调解笔
简介:摘要:对赌协议集中体现了投资者利益与公司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博弈。首先,对赌协议本身系回应投资具有的极端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等风险而产生,既解决公司的融资难题,又能督促、激励公司创始人妥善经营,实现双赢。其次,表面看似公司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公司的创始人是基于理性的商业判断,自愿、真实地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接受对赌协议,即使后来的商业经营中公司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甚至倒闭,那也是公司创始人必须承受的商业风险。最后、即使对赌协议存在使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可使公司利用来进行欺诈性转移、导致公司资产不明晰、不稳定等弊端,这些弊端最终落脚于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即使存在这些弊端,也可以通过分期出资、强制信息披露等机制去防控。因此,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是对赌协议应当有效。应当将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区分开来。一方面,对赌协议应当有效;另一方面,在承认对赌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对赌协议的履行问题应当回到个案,接受资本维持原则的考验。如果对赌协议的履行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清偿能力,司法有必要进行对投资者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加以平衡,对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进行相应力度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