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青年教育包含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种形态。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区别,重要的不是教育场所的不同,而是教育含义的差异。教育概念是说明教育事实的工具,从不同角度看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社会教育持有大教育观,具有比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更为丰富和宽广的含义。青年社会教育既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既可以是直接的教育活动,也可以是间接的社会影响;既可以有特定的教师,也可以没有明确的教师;既可以是他人教育,也可以是自我教育。这些教育含义超越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范畴,为青年教育赋予了新的内涵,提供了新的视野。明晰青年社会教育的含义,有利于人们更完整、更准确地认识青年社会教育的本质,运用更新的教育手段、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开展青年社会教育。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简介:<正>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均质的(homogeneous),区域问题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中国改革开放30年采取的正是区域不均衡发展的路径或模式,显然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积留了一些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各区域发展差距过大且协调机制不畅,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区域立法是区域发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切入点或突破口。区域立法研究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理解区域立法的含义。本文从区域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对区域立法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区际立法的比较辨析,较为全面地揭示区域立法的内涵及相关特征,进而指出了当前我国区域立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