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古代吐蕃王朝时期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吐蕃社会的民事法律有着自身独特的内容。作为维护本民族经济基础和民事权利,为维护一定的所有权制度和可能产生的商品关系、婚姻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领域的法律规定,能够体现出以调整其所有制关系和其所反映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主要是由吐蕃王朝社会高层通过赞普诏书和各机关或各级官吏针对吐蕃全局的经济、人身、婚姻、财产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规则,以及通过藏族古代社会特有的议事会议制度中盟誓后宣布的决定或法规演变而来,另外由地方各级官吏针对各自的统辖区处理大小事务时,征求吐蕃中央君臣意见后制定的各种民事领域的习惯法,还包括诸法合体的各种法典和契约表现出来的内容等,构成了吐蕃王朝时期法律体系中具有藏族本土法文化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简介:隋唐王朝在中国封建史中是相当富足的两个朝代,其先后由盛变衰的过程令人深思。从某种意义上说,隋不是亡于国力的衰弱上,而是亡于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机制。唐以安人、节俭、纳谏和思危总结了隋灭之因,却因终无法避免帝国崩溃之命运。皇权对于官吏权力的制约通过其评价、协调和惩治功能表现,宦官制度和特权主义的存在削弱了皇权的控制力,并导致官吏层面上的大面积腐败。封建统治者的阶级局限性决定了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既不可能于社会中建立起一种由下而上的防止统治权力腐败的监督系统,或于政权内生长出一种由下而下的权力制约机制,也不可能在反腐败倡廉方面形成持久且行之有效的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