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设立了立功制度,成为量刑以及减刑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积极揭发犯罪,争取减轻处罚,而且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立功制度的设立,不仅是刑法方面更是我国实体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完善,而且对于我国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着重从立功的量刑的程序性方面的问题加以研究!一、立功主体之定位谈到立功,无论是从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首先都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便是立功的主体问题,必须要弄清楚什么类型的人符合立功的条件,才有资格去立功,只有这样,才能够对立功现象做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目前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关于“立功主体”的论述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立功主体在实体法上表现为犯罪分子,在诉讼程序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1]第二,“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中的‘犯罪分子’应当是一个泛指,它的外延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也即立功的主体应被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2]第三,“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已被司法机关所控制的犯罪分子,即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3]...
简介:一党性,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进行自觉的阶级斗争的“随行者和结果”,是无产阶级阶级性的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列宁1905年在《社会主义政党和非党的革命性》一文中指出:“党性是社会主义思想。……必须善于把这个普遍真理运用于个别的问题和个别的场合。……忘记这个真理实际上就等于根本拒绝对资产阶级社会进行社会主义的批判。”“严格的党性则是使阶级斗争成为有觉悟的、明确的、有原则的斗争的条件之一。”无产阶级政党,在领导无产阶级和广大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群众推翻剥削阶级的斗争中,必须强调党性,以便形成用马克思主义武装的、坚强而团结的领导核心,夺取革命斗争的胜利。在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