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着重提出要将调整和优化粮食结构,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确定为今后农业发展的着力点和方向。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谷生产,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卖粮难和农民增收缓慢的问题,而且可以刺激我区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新台阶。调整我区粮食品种结构已势在必行。一、粮食品种结构不合理的影响及成因1.粮食品种结构不合理严重影响着粮食生产者和粮食经营者利益。我区粮食生产以稻谷为第一大品种,总产量占粮食总产的70%以上,全区人口以大米为主食,然而,稻谷产量中80%左右为普通稻谷,优质稻谷只占总产量的10%左右。进入90年代中期以来,我
简介: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
简介:摘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认可(本文简称“诉讼自认”),视为自认,对方当事人可就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民诉法解释同时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本文简称“调解自认”),不得作为日后对其裁判的不利证据。法律之所以做后者规定,是为鼓励当事人敞开心扉积极调解,免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因此,以上两规定貌似矛盾实则统一,即区分不同场合而分别适用。但现实情况是,如果审判机构不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边界并做出不偏不倚的准确认定,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准确厘定调解自认与诉讼自认的边界以及准确区分二者,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也切实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现结合自身执业经历,就以上问题展开粗浅阐述,以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