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基本案情:1997年8月,本案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1998年6月,王洪因故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成本费。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产生分歧,王数次至京未果。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下称《上大当》)。《上大当》在介绍纠纷的详情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
简介:互联网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财物'的一般法律属性。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中'财物'范畴。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域外刑法也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若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解决的价值认定问题,造成执法不统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触犯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的,依其定罪处罚,并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