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专利权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专利权共享所有权。它应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形成。一般来说,可能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情况有以下几种:1.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这条规定意味着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权利,除非有相反的协定,应由完成单位共有。那么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完成的发明是否也可以形成专利权共有呢?专利法没有有关条文,但是后来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填补了这个空白,《技术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外约定外,
简介:一、专利权共有的产生专利权共有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持有或所有。专利权共有既可以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依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如合同、委托、继承、赠与、转让)而产生。大体说来,专利权共有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都是专利权人;(二)两个以上的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共有专利权;(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后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四)一方委托另一方研究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约定专利权共有;(五)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简介:共有权问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因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较多,这主要是由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清而起。因此,论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问题,对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内容,为共有权问题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有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