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物管理利用往往订有分管契约(分管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在某共有人将该共有物之份额转让时,都会涉及到原共有人之间的分管协议能否对继受人生效的问题,即分管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各国(德、日、瑞、台湾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与判例、学说都有不同,而我国《物权法》则语焉不详,有待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补充,笔者认为应该类推适用租赁契约的物权化从而赋予其对抗效力。与此问题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更为普遍的"小区物业规约"之类的分管契约,各国一般都较统一的认为其对继受人有对抗效力。本文还讨论不能达成分管协议时之救济问题,为我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借鉴。
简介:一、专利权共有的产生专利权共有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持有或所有。专利权共有既可以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依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如合同、委托、继承、赠与、转让)而产生。大体说来,专利权共有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都是专利权人;(二)两个以上的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共有专利权;(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后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四)一方委托另一方研究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约定专利权共有;(五)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