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医疗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对行为要素提出了更高的权责分配要求,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确立其归责原则和举证制度。而归责举证的实质是要强调行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通过揭示归责的原因或隐藏在致害背后的缘由,探索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多元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补救体系,正是研讨特殊侵权行为归责举证的初衷与目的。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对损害事实不是由该医疗行为造成的承担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患者完全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除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法定情形之外,对其他的事实患者还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虽然这种归责举证存在弊端,但立法上建议制定《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法》,在实践上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处理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异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或法律效果,其举证重在于此,使归责举证的规则日趋完备。
简介:在不作为医疗过失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倘若患者罹患的是本身治愈率较低的疾病,在诊疗过程中又遭遇到医生的过失(不作为).最终导致了死亡或遗留下重大后遗症的严重后果.仅仅因为不能证明医生不作为与患者死亡或留下后遗症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否定对患者的一切救济显失法律公平。日本最高裁判所针对此种情况.在平成12年判决中首次创设了“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侵害这一概念.在一定限度内对给“生存可能性”这样的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提供救济.随后又通过三个相关判例对该理论进行了拓展。关于“相当程度的可能性”究竟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还是因果关系证明的缓和在日本实务界与理论界尚存在争议。
简介:司法实务对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提出了反思要求。刑法的适用,尤其是对行政犯的定罪量刑,必须处理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取决于刑法成立部门法的理论基础。调整方式的特殊性是刑法成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刑法调整对象的非独立性和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广泛性、最后性和谦抑性,法律的指引作用以及法律的安全价值追究要求刑法必须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尽管如此,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刑法的独立基础和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影响着刑法制定,同时也对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