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历史上各朝各代都制定出严厉的法律来反对、打击盗贼。中国古代把叛逆行为归于“盗贼”,盗贼律在立法上被提到重要地位并在制度上从严惩处,尤其是“谋危社稷”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历来是“盗贼”罪的打击重点。从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对盗贼罪的规定到秦汉时期的“大逆不道”,从北齐时期的“重罪十条”到隋唐时期的“十恶”之条,直至宋代的《盗贼重法》,表明盗贼罪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意义逐渐强化。盗和贼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仅仅单指一个刑事罪名,而是有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政治需要。考察古代中国盗贼罪的政治意义,对当今刑法建设仍有启发和借鉴作用。
简介: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受到儒家民族观的深远影响。儒家民族观具有华夷有别、大一统、尊王攘夷、用夏变夷和因俗而治等内容。儒家认为华夷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礼乐文明,而夷人在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明之后,则可以由夷入华。儒家民族观,其发展变化与适应以儒家为代表的华夏文明相一致。历代王朝制定治边政策时,主要遵循两种原则,一是"用夏变夷",一是"因俗而治",其目的均为实现儒家倡导的"王者无外""华夷一体"的大一统。儒家坚持"天下大同"的家国观,坚持"有教无类",将教化与仁、义、礼相结合,构成儒家民族观的基本要义。历代统治者制定针对汉地与四周少数民族的政策与法制时,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儒家民族观的思想内涵。
简介:管辖是确定有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的一项制度。所谓专门管辖,是指对特定人犯罪的案件,不由普通审判机关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来审判,而由专门机关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专门管辖在中国古代诉讼中就已存在,并且具有类型多样化、内容丰富、规定完备等特点。本文拟对这一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一中国古代专门管辖制度的类型(一)对特定身份的专门管辖虽然一些古代思想家曾经提出过“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先进思想,但中国古代诉讼并没有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各个朝代几乎都有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主要是贵族官僚)在审判上实行照顾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是特权等级在司法领域享受优惠待遇的体现,其中对
简介:<正>开场白:从《四库全书·子部·法家类》说起在传统的重礼轻法、重德轻刑观念的影响下,《四库全书》的编纂者在编辑《史部·政书类·法令》、《职官类·官箴》、《子部·法家类》时,是极为“吝啬”的。主编纪昀在《政书类·法令之属》按语中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故仅录《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二部。而《子部·法家类》也仅录23种。这种指导方针对于中国古代法史文献的保存和研究无疑是不利的。但是《子部·法家类》对法史文献的选择,又是颇具匠心的。大体上录有四类:一是私人学术著述,如
简介:“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简介:西方当代文学阅读理论的多向度展开首先表现在对阅读本质的不同理解上,并产生了多种看法:阅读即解码、阅读即对话、阅读即意义空白的填补、阅读即品味的区隔、阅读即“互文”;当代西方文学阅读理论中关于阅读心理的研究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并形成了多种文学阅读心理理论:认同论、完形论、同化论、内摄论、极乐论;对读者类型的研究在当代西方文论中才真正进入到一种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并形成了多种有关读者类型的看法,主要有:虚构读者、真实读者、隐含读者、理想读者、冒牌读者、模范读者、超级读者、内行读者、抗拒的读者。这些理论的划分目前还未必十分成熟,但无疑都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追求,对它们的了解有助于推动我国当代文学批评的实践和批评理论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