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西班牙自从1986年初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以来,为在各方面与共同体成员国及共同体本身进行合作,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的协调步骤,其中以立法较为突出。现在已有若干法律和法律修正案生效。这些法律都反映了1985年12月的第47号法律所提出的目标,逐步使西班牙国内法与共同体法律秩序相适应。政府及其各部亦被授权从事这方面的努力。1986年6月27日颁布的《外国投资限制解除法令》(第1265号法令)即其一例,它于同年7月1日生效并取代了1947年10月31日的投资法令。一家杂志评论指出,1947年的投资法令是西班牙实行对外开放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引导西班牙1959年加入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而新近的投资限制解除法标志着西班牙按照《共同体资本移动自由规则》,确立“自由投资规范”的重要步骤。
简介:不动产抵押是抵押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态,甚至被奉为抵押之别称,可见不动产抵押在抵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中所称的抵押均指不动产抵押,我国台湾“民法”也规定抵押权之标的物应为不动产及存在于不动产上之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能够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除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外,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较上述国家广泛得多。虽然如此,不动产抵押尤其是房地产抵押仍不失为我国抵押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房地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其价值随经济发展、
简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