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各类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更为平等的生存机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组织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正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并将成为规范和引导合伙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致使合伙企业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一、关于有限合伙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一般合伙人负责该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合伙的经营活动,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简介:杨白劳从深重灾难的旧社会被解放出来,翻身做了主人,不仅和黄世仁的高利贷一笔勾销,其人生自由和权利也得到了根本的解放。但小品《杨白劳和黄世仁》的出现,倾刻又使杨白劳成了不守信用,受众人厌恶的赖者,虽呈一时之赖乞,但一经司法和社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烈舆论的介入,似乎“执行难”的根本症结都集于杨白劳一身,杨白劳一下子又枷锁加身。由此,当前在强制执行中过分强调了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而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的保护则有意无意的加以忽视或者淡化,其结果形成了一种所谓的申请执行人保护的“话语霸权”。当然,就目前的执行情势而言,的确存在被执行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势地位,如由于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出现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等状况,所以有小品《杨白劳和黄世仁》的出现。然而,由于执行权并不具有审判权的中立性而是偏向申请执行人,一旦法院执行权介入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的私权上的强势地位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和申请执行人二者叠加的相对于被执行人的强势地位。这种逆转的结果可能形成了类似大象(法院执行权)与小鸡(被执行人)共舞的场景。由此关注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研究,并加以实践尤为紧迫和重要。
简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大理院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其名称、内容和性质是揭示该法源特殊性的基础和关键。深入研究发现,其在当时无专门确定的名称,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其内容范围,亦非统一明确,须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才能确定;其性质,不能简单地论定为制定法,它是在民初特殊的法制条件下,一种须通过司法进行确认的制定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呈现出不确定性,是由其特殊的来源和当时的政治大环境造成的。这一法源所关涉的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简介: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