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分析了现代性观念、现代法治以及两者在当下中国语境中的相互关系。本文认为,现代性观念是存在问题的,它遮蔽了社会历史变化的相当重要的复杂性、多样性,容易使人们对社会的建设方案出现片面的、直线的、纯粹的理解,容易使人们对社会建设方案的“他者”要素视而不见。尽管“现代法治”作为观念在当下中国是极具积极意义的,而且,对法治现代化的总体建设方案大加批评也是徒劳无益的,但是,在“现代性观念”操纵下的“现代法治”观念,依然需要我们对之作出某些“诊断式”的分析说明。“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谋”关系,对此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对“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进行诊断式的分析,并不是反对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当下语境中的推进,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分析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有益健康的展开。
简介:自2010年以来,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一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核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来主导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作出了一些限制,确立了程序性审查前置、先行调查以及当庭裁决等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作出了程序上的规范,强化了庭前会议的诉讼功能,确立了完整的正式调查程序构造,确立了两种程序救济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有效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制度的保障,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律师辩护权的有效保障、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法院审判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属于其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简介:<正>近年来,由于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在50年代早已禁绝的毒品犯罪又重新出现并迅速蔓延。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总结禁毒斗争经验,促进毒品犯罪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云南大学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协作下,于1992年11月15日至18日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举办了惩治毒品犯罪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马克昌、高格、扬敦先、苏惠渔、邓又天、王仲兴等全国知名的专家、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黑龙江等高、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负责人,云南毒品犯罪案件较多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一批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中青年论文作者,共计68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向会议发来了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