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基础,抓好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对于促进乡镇财政职能转变,振兴县级财政具有重要作用。我县乡镇财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元到有,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的过程,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促使经能转变,我们结合争创区县文明财政所活动,从基础工作入手,抓住重点,参照县级专户,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成功经验,把规范理财程序,健全管理职能,强化监督调控工作作为促进乡镇财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使乡镇财政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强化,理财程序明显规范,管理职能有效拓展,实现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管理模式的顺利过渡,全县乡镇财政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全县18个乡财政所在1997年有两个被合名为区级文明财政所,截止到2000年末有10个乡镇被命名为县级文明财政所,又有4个乡镇申报了区级文明财政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规范基础工作、巩固成绩、注重提高;二、规范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增强乡财政调控能力;三、积极推行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增强乡镇财政工作透明度;四、强化乡镇财政队伍建设、提高财政综合服务质量。
简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相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之后,财政部在1995年6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中,进一步作了明确,即:“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在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财政登记。逾期未办理财政登记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紧接着,财政部又在1996年5月制定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输财政登记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同时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