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各位会员,同志们:上海市保险学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经过全体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在短短的半天时间里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全部议程,确实是一次高效、务实的会议。而且我认为更是一次具有改革精神的会议。上海市保险学会成立于1984年,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公司,保险学会当然也只能在这一家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起来,并挂靠在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以后,虽然也随即加入学会,但学会的色彩总还带有一些母体的影响,与当前保险市场多家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现实不相适应。通过今天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将使学会真正组建成超脱于任何一家公司的纯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应该认为这是学会工作中的一项改革和创新。其次,我还认为,这次会议是在上海保险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召开的,为实施我国刚颁布不久的《保险法》的各项规定,还有许许多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在此情况下,与会代表推选我担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