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债务案件、适应社会经济变迁需要,南京国民政府对债务关系和此类案件审理作出了设计。这一设计突破了清代刑事引律例、民事随民俗的运作模式,开始将债务纠纷纳入了正规司法审判程序。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治下法院严格遵照法律设计原则进行审理,凸显了“法治”特征及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进步性。但其不足亦复存在:它试图消除债务案件的个体社会身份,将其纳入资本契约模式之下,而诸多制约因素却降低了它的运作效率;它试图制定法律并将债务纠纷为代表的民事案件纳入正式司法审判范畴,但却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不匹配,导致它过早依赖“法治”而忽视了法官的主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贫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