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在于举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依此标准,对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理解不能拘泥于约定的形式,而应注重约定的实质。依据法律关系、债务内容、债务设定行为性质只能成为个人债务的,即便合同书没有“个人债务”之记载,也应认定该行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无偿保证因不能获取对价给付和利益,故不能成为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目的。这种客观不能,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举债目的只有带来财产利益,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社会评价、天伦亲情、家庭和睦等非给付性追求而进行设定的无偿保证债务,纵然是为了夫妻或家庭,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简介: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近期,甘肃省兰州市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付费总额控制办法。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兰州市制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资格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评价考核体系,把监督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由定点医院延伸到医保执业医师。同时,他们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启动职工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排查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和来结算基金情况,破解了大额医保欠费问题。他们还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医保社区卫生机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