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对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历来十分重视。早在1975年党中央就明确指出,这是发展我国工业的一个重要方针和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一条重要途径。最近,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又强调指出,我国目前加工工业战线较长,布局分散,技术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低,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今后十年和‘八五’期间,加工工业发展的重点是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改组改造。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有的同志对挖潜的认识比较模糊,对如何挖潜抓不住重点,势必影响中央精神的有效贯彻落实。为此,笔者结合学习马克思关于生产潜力的理论,就潜力的含义、潜力的特征和挖潜的途径谈点管见。
简介:过去三十年中,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结合了传统合伙上的契约自由和传统公司上的债权人权利模式。法学者对这类新的组织形态更像合伙还是更像公司各持己见。持更类似合伙观点的人认为契约自由的程度是传统公司和合伙形式的本质区别,而持相反见解的学者则认为债权人权利模式才是区别之关键。本文作者赞同后者。我们通过检视企业实体演变的过程来揭示:公司中传统刚性规则对债权人权利保护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护投资者的替代制度的发展,公司对刚性规则的需求日衰,而对契约自由的需求则日盛。本文中,作者首先讨论了企业实体演变的历史,侧重于讨论债权人保护在演变中的主要作用。随后,作者认为,尽管在讨论债权人保护以及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时,法学者总是将注意力放在有限责任上,但区别公司与合伙的主要特征在于"人格屏蔽"——指将公司财产分配给享有不同权利的不同类型债权人。在讨论强的人格屏蔽的重要性——公司而非合伙的特征——以及该制度如何完善有限责任之后,作者得出结论:新的企业组织形态是强的人格屏蔽扩展到受较少限制的企业实体的过程的产物,因此新的组织形态应视为公司的衍生而非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