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诉法第141条对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作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正确理解起诉的证据标准,首先要和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比较。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从表面看两法条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从表述上基本一致,检察机关的证据标准应该等同于审判的证据标准,我们的目的就是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如果我们掌握的标准不同于法院的标准,证据就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缺少证据的事实也不能够被法庭认可,因此,检察机关的诉求就不会被法庭支持。然而这种标准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过于慎重,担心可能在适用相同的标准却作出与审判机关不一致的“错误”的决定,
简介:怎样全面正确地看待生产力标准?生产力的标准和实践的标准关系如何?如何同'庸俗生产力论'划清界限?等等。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十三精神,更好地坚持生产力的标准,克服'左'和右的干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是一切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文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推进,以至共产主义的实现,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