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宋代民间诉讼风潮以及法律庞杂化、理性化、近世化的时代变迁下,宋代士大夫形成了“争诵律令”的习法风尚;树立了“在在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鉴”的司法公正理念;践行了“田婚之讼,惟以干照为主”以及“金科玉条,凛不可越”的依法审断精神。实际上,即使在涉及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家产讼案中,情理亦难以颠覆法律。宋代士大夫群体的上述法律品格彰显了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性、确定性的真实面相;昭示了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司法的近世化转型,乃至匡谬学界所谓古代“伦理司法”旧说,皆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同时,对于当代转型时期“法治中国”的建设亦不乏历史的启迪与自信。
简介:中国古代没有产生著作权法的根源在于文化结构。物质文化结构上,封建地主制经济没有为文化生产和知识消费提供便利条件,也就无法形成著作权立法的经济基础;精神文化结构上,儒家文化重伦理轻财产,塑造统一人格,维护等级秩序,压抑个性创新,没有为著作权法建构创造良好的思想氛围。道家、墨家和法家的理论同样没有为著作权法奠定系统的哲学基础;制度文化结构上,封建君主专制、文官制度、科举制度和教育制度连结成一张严密的思想控制之网,排斥着著作权法所力求保护的自由文学艺术表达。只有尽量消除传统文化结构的不利影响,当代中国才能营造出良好的著作权法文化环境。
简介:中国现代文学已经不能再被称为一个年轻的学科了,它和共和国一起,走过了60年的风雨历程。20世纪90年代,樊骏先生在回顾中国现代文学学科发展的时候,欣喜地宣布“我们的学科:已经不再年轻,正在走向成熟”,但同时,他也强调“不再年轻不是说原先的幼稚以及相应的种种不足,都已经完全克服;走向成熟更不是意味着已经成熟,登上科学的高峰。比之摆脱幼稚,达到真正的成熟,将是一个更为漫长更为艰难的历程”。汗牛充栋的中国现代文学史著作在向人们展示这一学科的活力和繁荣的同时,也预示着一种巨大的危机:中国现代文学学科长期受到意识形态的束缚,建国后常常成为政治的附庸,而对于文学史的研究也往往成为当时政治生态的注脚,严重限制了中国现代文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的独立性和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