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简介:城市综合管道是指位于城市道路面下,用于容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用设施管线的构造物及其附属的大型管道,可以容纳的管线有自来水、电信、电力、供热、雨水污水、特殊管线等。一、城市综合管道的优点随着城市的发展,地下管线的增多,城市综合管道愈来愈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青睐,与传统的管线敷设相比它有以下优点:1、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将路面上的位置让给道路、行人或绿化,改善城市景观,增加绿化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2、便于管道维修、保养管理,提高管线的安全性,从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3、城市综合管道的修建,提高路面的使用寿命,彻底结束马路上反复开挖的做法,不用开挖路面即可随时增加、更新或扩大管线,
简介:跨国能源管道运输争议的类型有多种,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以《能源宪章条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制度,对跨国能源管道运输争议的解决作了专门的规定。跨国能源管道运输争议的解决方法除了运用谈判、协商等传统的外交或政治方法以外,还有国际仲裁、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决、特别调解程序以及利用能源宪章会议机制等方法。对与中国有关的跨国能源管道运输而言,建立和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最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