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盗马案为核心,探讨清代乾隆时期南疆治理中的法律多元性问题.主要观点如下:基于清代文献记载,与内地和蒙古地区相比,清朝在新疆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颁行统一的刑事法规,相关案例中对法律的应用以皇帝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面对新疆这样一个多元之地,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可以肯定的是:第一,在总体上,盗马案犯和被盗马匹主人的民族身份,甚至还有他们的宗教信仰,都是清朝官员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导致司法依据的多元局面;第二,乾隆时期,对新疆盗马案犯的处罚较之清朝其他地方更为严厉,而实施的刑罚主要受到《大清律例》的影响,也反映出清朝在重案中对司法一统的追求;第三,嘉庆以后,在对新疆盗马案的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对盗马案的定罪与处罚,都与内地的法律文化日益趋同.
简介:小仲马拿着自己的成名作《茶花女》向父亲大仲马显摆:'我的代表作一点不次于你的代表作。'大仲马笑着说:'我的代表作就是你.'我向林友仁询问他的代表作时,他也这么笑着回答:'林晨是我的代表作.'认识林友仁,是因为他的女儿林晨。
简介:木俑源于战国楚地。汉代木俑集中出土于四个区域,以甘肃为代表的河西地区,以四川、两湖和江苏为代表的南方地区。其中江苏地区出土木俑以扬州、淮安、宿迁、连云港市域为主,类型多样,有仪仗俑、侍俑、伎乐俑以及动物俑。其所代表的文化传承、内涵以及文化属性显示出楚文化的重要影响。江苏汉代木俑制作延续了楚国木俑制作方法,分别是整木雕刻和拼接。木俑线条刻画上,江苏木俑整体偏圆润,楚俑线条方硬。在发饰、服饰等方面,江苏木俑也与楚俑表现出明显差异。在木俑组合与墓主身份上,西汉早、中期木俑以兵士类仪仗俑为主,侍俑为辅,有一定数量的乐舞俑;中晚期以生活类俑为主,舞俑、乐俑基本消失不见,部分汉墓仅出现动物俑。楚俑"镇墓兽"职能在汉代木俑中已经淡化,但不同地区的随葬木俑在随葬位置上具有一定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