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前历史时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有可能毁灭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最重要的犯罪形式;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能力直接关系到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仰和信心。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然而此后不久,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一纸《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却将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分为二,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混乱、职务犯罪打击能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文章的研究表明,六部委的《规定》不仅可能内容错误,而且本身亦可能违宪。立法的真正意图应该得到还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有其不同的职能构造,职务犯罪侦查权应该赋予检察机关统一行使。这不仅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走出困境的上善之策,而且是遵守国际公约的应然选择。
简介:我国的刑事预审通常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专门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决定的侦查活动。这与域外的刑事预审制度中强调对涉案人身自由、财产的审查和刑事案件的分流等功能的制度设计有着原则的区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时,在保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预审权的基础上,确立了“预侦一体”的侦查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继续确认了公安机关预审职权,未对预审工作机制作出调整。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安排中的“预侦一体”的模式湮灭了我国传统制度设计中的预审功能,与域外的预审制度的设计也相去甚远。改革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以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对落实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精神,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