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有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虽然这一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该规定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操作上都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被害人在不起诉案件中享有起诉权的弊端及相应对策作几点思考,以期对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稗益。一在法理上和操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新刑诉法赋予被害人对于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有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权利,这加强了被害人追究犯罪的权利,使被害人有了诉讼保障的安全感。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矫枉过正的思维方式和立法技术的粗糙,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享有起诉权,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说:(一)在法理
简介:在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普遍确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检察机关不能依法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实践探索。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是检察职能的有益延伸和制度创新。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存在公权干预私权之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是在我国现有立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情况下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种“曲线救国”.这种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规范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以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切实需要.
简介: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什么是法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