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采用间隔多次微量取样玻璃体液的方法,研究人死后眼玻璃体液离子浓度变化与死亡时间的关系。方法上选择死亡时间明确的尸体,于死后间隔固定的时间双眼交替微量提取玻璃体液,采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采集样本中[K^+]、[Na^+]、[Cl^-]、[Ca^2+]、[P^2+]、[Mg^2+]的浓度,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的结果为:人死后眼玻璃体液中[K^+]浓度随时间延长而升高,浓度变化与时间呈正相关系;[Na^+]、[Cl^-]、[Ca^2+]、[P^2+]、[Mg^2+]的浓度与PMI的变化关系不明显。人死后玻璃体液中[K^+]的变化与时间呈强相关性,这个结论可用于人死后死亡时间的研究和推测。
简介:1案情摘要某男、45岁、1997年4月20日凌晨,被人用木棒击中头部.当时头痛、头昏、呕吐,无意识障碍,急送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左侧颞顶部肿胀、压痛,左前额青紫肿胀伴表皮剥脱;左眼青紫肿胀.住院未作特殊检查,半个月后好转出院.出院后反复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昏迷后再次住院,抢救无效于1997年6月5日晚上10时死亡.
简介: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无论由于体制原因、管理原因还是个体原因,都会严重损害看守所的执法形象,教训深刻。应从立法、物质保障、管理体制、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反思,采取积极措施,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简介:逃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对其主观心态作如此分析,不违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违背犯罪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应由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外,行为人应当承担降低伤亡风险的保证责任。逃选致人死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逃逸,不应当成为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否则导致同样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罪责。将逃逸致人死亡修订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更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将所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保证人责任之遗弃罪,更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