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是湖北襄樊油厂(以下简称油厂)的常年法律顾问。1994年5月,该厂厂长袁建中向我反映,自元月以来,×县私人开办的粮油公司生产销售的“顺风”牌香麻油与油厂生产的“襄崛”牌香麻油的包装、装横相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致使“襄现”牌香麻油销量下降。油厂多次与其交涉,他们不听劝阻,仍继续使用与油厂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磺。为此,袁厂长委托我依法维护油厂的合法权益。我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一、寻求法律依据,探索解决途径。经过认真考虑,我形成了如下思路:首先,找法律依据。油厂使用的“襄观”牌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受法律保护,但粮油公司使用的“顺风”牌商标并未侵犯油厂的商标专用权,故不属商
简介: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积极践行党的十八精神,加大民生工作力度,仅用20天就成功办结了一起刑事被害人救助。2003年7月,张某海开摩托车时被邵某某、刘某某故意拦截和碰撞,撞向山边,导致头面部损伤,左眼失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长洲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邵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各五年,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多元。本案发生后,张某海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几乎没有经济来源,而本案赔偿款仅得到15000元,刚够支付张某海住院期间医药费。近年来,张某海父亲年老多病、两个孩子读书需用钱,家庭越来越困难。2012年10月31日,张某海向长洲区检察院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
简介:拜读《律师世界》1998年第8期案例分析《该国债代保管凭证应否兑付》一文,文中某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作者岳琴防同志认为,本案属于存单纠纷案件,该代保管凭证应予兑付。其主要理由在于:一、王定增在青山国债部的100万元并非买国债,而是作为存款存入的。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应认定此处的该代保管凭证是形式,而实质是存单,因此,金属公司以此存单向钢花信用社质押贷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应予保护。二、青山国债部的回函对上述代保管凭证质押事宜予以确认并保证“到期只凭原凭证办理支取”,与一般金融机构的照票或核押性质等同,应视为青山国债部已将该代保管凭证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看待,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