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极具特色,与此相适应,中国传统诉讼审判的判决依据表现出特殊的风格。其判决依据主要有依律判决、判例与类推判决及依情理和礼判决等。对此作一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理解,并吸收借鉴其中的有益部分为当今法治建设所用。
简介:一陪审制度与对抗式审判的关系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时期。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一,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第二,陪审员在审判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第三,陪审团在诉讼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第四,陪审团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英美法系程序法律的许多特点都与陪审制度息息相关。对抗式审判与英美法系中其他程序法律制度一样,深深扎根于陪审制度之中。1.从对抗式审判产生过程看。对抗式实际上是一种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法官作为仲裁者确保双方遵守规则的竞赛,“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①对抗式审判最早出现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理论表明,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一方面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另一方面,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上述两个方面,都是通过法律赋予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来实现的。国家的诉讼活动要体现民主,控诉方与被告方在法庭上具有平等地位,但在同时,人民检察院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又绝不能简单等同。因此,必要的区别仍应存在,我认为,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搞好审判监督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个别条款还有斟酌的必要,现提出供大家讨论。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讯问、质证。……'。检察机关既然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它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于任何具有平等地位的'双方'(如'协议双方'、
简介:审判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目前实施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没有充分体现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和不力使刑事审判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不能从根本上加以消除。一现阶段刑事审判监督中的问题(一)在立法上缺乏具体完备的法律规范,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太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见,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是整个审判过程。但在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