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涉及到以物抵债的合同纠纷数量在逐年增加。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审理程序中或者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达成的以物抵债和当事人的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前者已经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少有争议,而后者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有较多争论,尤其是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当前仍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不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必要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进行研究。
简介:摘要:强调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之获得,要求司法有效回应民众的情感需求,实现一种程序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两个效果的关系理论不再仅仅满足于统一论的直接叙事下,而是将司法裁判扩展为一种更加开放的程序性制度结构。对于两个效果的关系问题,应当对己经取得的理论实践成果加以梳理。更重要的是,明确新时期下社会发展出的新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提出的新要求。据此,对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实现不在仅仅局限于静态的裁判结果上。如何对于整体意义上的、动态的两个效果关系如何优化实现?本文旨在完成以上问题的整理基础上,以一种程序主义范式的理论视角重新审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优化实现的困境,并尝试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