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纳税人在纳税纠纷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权,其目的在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新征管法在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同时,却未对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的问题做出实质性变动,只是增加了“或者相对人提供相应担保”作为一种变通手段,试图解决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根本无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显然,立法者在此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时面对该问题的态度仍旧是更突出于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利益。然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充分保障个体利益的立法趋势却也同样是不争的事实,在为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保障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只注重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个体利益的充分实现。
简介:如何才能对“两权”实施有效监督,湄潭县国家税务局向实践取经,研制出了一剂治腐良方:《两权监督廉政档案制度》,为有效监督“两权”辟开了新路。
简介:某法院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立案,让某地方税务局成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来审理税务机关与享有担保物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冲突,创设了一种解决非破产案件中税收优先权争议的新模式。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法院采用居中裁判来“定争止纷”时,没有拘泥于其不应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参加优先权诉讼的狭隘观念,摒弃不愿当被告的“耻诉”思维,积极依法应对,追回了上百万欠税。这表明面对特定的涉税争议,税务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依法行使民事法律权利,已经不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种实践要求。此外,将欠税公告作为税收优先权产生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非破产清算中税收利息(滞纳金)应当优先受偿,通过修法强化和完善税收优先权,不失为这个司法判例的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