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涵括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命题,需要我们首先跳脱“国家法中心主义”和传统党建理论的思维定势,立足法治一般规律和中国政治现实,从国家治理现代他的高度认识二者及其相互关系。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基本依据和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二者存在显著区别,但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都是治国理政的规范依据,需要遵循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原则处理二者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是依法执政的现实要求,需要妥善解决二者问不协调、不衔接和不一致等问题。
简介:监察委留置权是我国法律创建的一项新型权力,具有本土化的原生因素,对其界定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并遵循法治规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权结构形式,简单套用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对监察留置进行定性分析显然充分性不足.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监察留置作为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及比例原则.通过规范分析和实然考察的方法对监察留置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后,笔者指出:可通过明确检察官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期间、引入检察官提前介入调查机制、组建专业化审查起诉团队和构建诉讼化的审查起诉听证机制等方法,促使监察留置与审查起诉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