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因现金货币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答案及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寻觅却颇为困难。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之论述。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单地加以介绍;物权法原理中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或资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或银行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在笔者思考、研究这一问题及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检索途径方面可能存在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实令笔者不解。本文试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逐步成熟,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为保持或扩大己方的市场份额,展开日益激烈的竞争。由此形成了商品品种不断发展变化,市场物质越来越丰富的局面,也导致了居民购买力与居民的购买欲望,厂家的生产不断发展与资金回收两个矛盾的产生,这两个矛盾的发展,为分期付款买卖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先行给付买卖标的物,而买受人则分期支付价金的特种买卖。此特种买卖具有两个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出卖人应先行给付买卖标的物即物先给付性。二是买受人分期支付价金即价金的分期给付性,正因为分期付款买卖是属于“物先给付型”交易,在给付标的物与价金的金额收回之间有较长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