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2年,安徽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宣城市自2012年3月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以来,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公正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截至目前,全市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的642起案件中无一人违法犯罪,无一人投诉社区影响评估工作。
简介: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是提高地方政府立法质量,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从地方政府立法的角度,通过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现状以及如何构建我国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两个方面的分析与阐述,提出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的制度框架。
简介:从整合主义的视野来看,绩效评估应依据“绩效来源——价值标准——评估主体”的逻辑进路,强调“过程”与“结果”的并重。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应体现在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改善上,也应体现在政府内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上。在绩效来源上,政府购买服务的总绩效应包括前期准备、服务购买、项目产出和消费评价四个环节,应整合前期准备与服务购买中产生的“隐性绩效”和项目产出与消费评价的“显性绩效”。在评估主体上,可借鉴360度评估法,将政府购买服务的利益相关者整合到评估主体当中,涵盖政府内外的多方利益相关者,克服单一主体评估的弊端。基于此,我们所构建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模型是多重绩效来源、多方评估主体和多元价值标准的组合。
简介:电子化政府绩效评估系统在政务内外网中施用,具有人工难以企及的独特优势,既可在网络环境下与现实的评估主体分工合作,在网络世界中独立承担评估职责,也可作为评估客体——让系统评估系统成为可能。探讨这一虚拟的评估主体的设计原则、生成原理、适用空间和评估范围,以及它与现实的评估主体的关系和两者的分工与合作机制,并将其考察和评估的重点拓展至电子政务系统内相关的各种关系的运行状况,以及系统运作赖以支撑的各种行政体系要素的匹配程度,可以有效挖掘虚拟的评估主体的技术和革新的潜力,促使政府审视自身行为过程和立足于治理过程的变革。这对于政府质量提升和绩效改进以及电子政务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简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若干情形,为司法工作人员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提供了规范指导。然而,法条规定之有限性与案件样式之无限性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决定了办案人员在审查社会危险性时无疑要凭借自己的主观经验,同时,我国社会危险性审查还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应当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以量化评估方法为评估基础,拓宽社会危险性评估主体的范围,加强评估过程中的控辩对抗性,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有助于实现社会危险性评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