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六大重申:“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大对各类企业体制改造力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迫任务。但是企业改制行为的超前和如何确定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的立法滞后的矛盾,使某些企业千方百计假借改制企业之名,行逃废、悬空企业原负债务之实,导致企业改制前所负债务的债权受到侵害。
简介:21世纪被公认为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之创造、流通与应用将决定国家的竞争力。企业对智慧财产权的运用,则为面临国际竞争压力的制胜关键。各类产业市场竞争激烈,每每有商业间谍不当获取他人营业秘密之情事,因此营业秘密之保护策略,于智慧财产管理与企业竞争力之提升上益显重要。本研究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营业秘密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包括:(1)分析台湾营业秘密保护争讼案类型,找出问题趋势。(2)协助企业检视营业秘密保护制度,逐步完善营业秘密保护策略机制,以有效制定或调整其营业秘密保护策略方针。而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营业秘密纳入刑事法保护对象的可能性。本研究认为,在管理成本效益的考量下,宜通过企业与员工间订定之营业秘密保护契约,进而建立企业内部保护管理机制,同时应追惩违约与不法侵权者,对其主张竞业禁止。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关停、并、转等行政方法处理企业资不抵债问题已不适应,破产制度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来。近几年来,我国制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民事诉讼法》里制定了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律师拓展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但是,破产制度在立法上还显得很粗略,在实践中也显得很幼稚,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循。同时,因历史的原因,我国实行企业破产还牵扯到一些社会问题,这就给律师在处理破产法律事务时带来一些棘手的问题,为此,需要我们律师不断地研究和探索。在此,就笔者对破产法律的理解,以及参与数起破产案件的代理实践,谈谈
简介:(2007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
简介:观诸各国企业组织再造法制之发展动向,已由传统公司法所规定之公司合并、营业受让、股份取得及变更组织,发展出公司分割及股份转换股份交换、股份移转、概括承受、概括让与等新种类型。首先,由于企业组织再造活动之效果,将导致公司之人的组织与物的组织产生基础性变更,故企业组织再造之主要目的,应在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或员工等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另外,就跨国性之企业组织再造活动,系属于企业进行全球化竞争与组织战略布局之最直接方法,原则上应本于公司自治原则不加以干预,但就国家安全之角度而言,似应考虑应否对高科技产业及国防工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其次,企业组织再造因具备提供企业进行内部组织调整与外部成长功能,故从竞争政策之角度而言,为避免企业因内部成长形成市场之寡占或独占,每设有独占法制;相对地,为避免企业因外部成长导致市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每设有企业结合法制。因此,各国为监控事业结合,莫不从事前防弊之观点采取事前监督机制。再者,为提升企业之国际竞争力,各国在经济政策之推动上,陆续提出各种具体之经济振兴政策或金融振兴政策,藉由提供租税优惠措施、财务优惠措施或其它配套措施以鼓励企业进行组织再造。惟理论上仍不许违背公平原理或竞争原理,以免无法适用租税优惠或财税优惠之企业,处于过于不利之竞争地位。对于问题金融机构之处理,贵在神速,始能减低对整体金融市场所造成之系统风险及负面效应,但鉴于一般对于事业结合管制,皆采取事前申报异议制,在立法政策上,不仅不宜在竞争政策上过度退让,同时不应恣意降低意思决定机关之决议门槛,而对于利害关系人产生过度之危害。至于如何调和性质上互相冲突之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