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九九三年荆州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了争创“十佳律师”和“十佳公证员”的竞赛活动。经过自下而上推荐、评选,“十佳律师”和“十佳公证员”已经产生,地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通报表彰。“十佳律师”为:石首市第二律师事务所赛中平监利县第二律师事务所袁守海松滋县律师事务所刘启斌仙桃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邹丽荣(女)钟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孔凡翠(女)公安县第一律师事务所施大谦京山县律师事务所邓年秀潜江市楚天津师事务所汪绍永江陵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刘于东荆州地区律师事务所荣延春“十佳公证员’为:江陵县公证处肖国雄张良志公安县公证处周祖成松滋县公证处袁先茂石首市公证处杨仁涛天门市公证处张明鲜潜江市公证处胡先智仙桃市公证
简介:2013年5月8日,台湾地区对于"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实施法"进行有史以来第20次修订,一改之前"相对独立但封闭的司法系统"的"司法文化"传统,其中涉及对诉讼中和解与调解的加强、对诉讼中和解与调解对第三人损害的救济、对司法公信力的加强、进一步分离"家事事件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范围等,这是对于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理解程度不高"与"既有司法资源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情况的回应。此次修改中所暴露出来的"过分效率化的司法结构"、"未能充分有效地运用潜在的纠纷解决资源"和"单一司法解决纠纷文化的影响"值得中国大陆引以为鉴。
简介:征税权力作为一种“事关毁灭的权力”,其行使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但在税收稽征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往往却是主管机关发布的浩如烟海、频繁变更的解释函令,税收法定原则实有被架空之危险,因此必须将税法解释函令纳入法治化轨道。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众多的“行政法院”判决、一系列“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以及税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与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在台湾地区,税法解释函令性质上属于不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规则,对税收稽征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拘束力,对人民及司法机关并无拘束力,解释函令不是税法的法源,制订解释函令必须遵循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及依照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合乎目的的、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解释。台湾地区相关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