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文试从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分析入手,把对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行为定性为以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从可诉行政行为的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上得出这种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业主委员会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简介: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吴某某借房产证作借款抵押用,吴同意,但要求被告陈某某只作5万元(该房的登记价值是25万元)的借款抵押担保。当天,两被告来到原告处所,原告要被告吴某某填写了一份房屋抵押申请表,吴在填表时未填写限制抵押数额。次日,被告吴某某将房产证交与被告陈某某,陈便持该房产证与原告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简介:
简介: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何之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南京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宝强等19户。诉讼代表人:钟宝强,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502室。诉讼代表人:杨远馨,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302室。诉讼代表人:程道德,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301室。诉讼代表人:夏秀兰,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402室。
南阳市幸福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违法登记案
将房产证交与他人作借款抵押但未参加签定合同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亦应承担责任
华夏银行诉上海乔丰有限公司、北京金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