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一、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简介:1案例资料王某,男,26岁,保安.某年12月28日7时许,在卫生间刷牙时,突然倒地死亡.尸体检验(死后6h):尸长186cm,体型瘦长,四肢细长,双脚拇趾内收,其余四趾呈杵状趾、屈握状(见第19页彩图1).心包外观饱满、青紫色,剪开心包腔积聚暗红色血液500ml,心脏重360g,左心室壁厚2cm,右心室壁厚0.4cm.主动脉根部内膜上有一横行破裂口,长2cm.破裂口对应的主动脉外膜上有一圆形破裂口,长2cm,与心包腔相通.升主动脉壁被分隔成大小不等的囊腔状,升主动脉腔扩张,周径10cm.肝脏1400g,在肝脏脏面、左右肝叶交界处左肝上有一个小舌状的肝叶,宽1.5cm、长3.5cm,肝右叶增大、变形.
简介:世界范围内媒介素养教育理念开始由"保护主义"立场向"超越保护主义"的"赋权"立场转变,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与思辨能力、信息生产与传播能力成为新的教育重点,而对于学生传播行为的前提——传播权利或媒介权利的教育却极其缺乏。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伴随着网络媒介时代的到来,我国公民的媒介素养状况呈现出媒介权利意识缺乏与媒介权利滥用并存的畸形状态。"媒介权利素养"概念的提出与普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培养社会公众健康成熟的媒介权利素养,其难点既在于权利主体自我权利意识的内化,更在于公共理性与公共责任意识,以及他人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培育和养成,即要形成权责均衡的权利观念。这种权利素养的形成与固化,既需要媒介权利素养教育的开展,更需要媒介权利法制的完善与有效实施:一是要完善现有的教育法律与法规;二是要增强现有媒介权利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三是要通过立法加大对新媒体环境中对公民违法媒介行为与对公民媒介权利侵权行为的管理力度。只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公众既在理论上,更在社会实践中体验到两者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