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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首届全国科技法学和科技法制建设理论讨论会于1990年5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大学举行。这次讨论会是由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主持召开。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同志、国家科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市科委等国家机关负责同志,以及北大法律系、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科技法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西安交大技术经济法律研究中心、成都科技大学科技经济法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烟台大学法律系、宁波大学法律系、海南大学、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北京市专利科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4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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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立法表现为对立两种理想类型:一是价值导向性立法模式;技术性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第修正案》修法活动实为一种类价值导向性立法。其特征为:政策法理短路相接导致法律内部紧张对立,进而造成致力于精确性和明晰性立法技术在立法中有限应用,乃至反向利用。最终致使《第修正案》在形式、结构内容上均存在明显技术缺陷。欲对其予以弥补和完善,须从价值导向性立法转向技术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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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互联网产业进一步发展,P2P技术广泛应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从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到韩寒、王蒙等百位作家联名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快播案,可以看出网络环境下对于著作权侵犯往往比以传统方式对著作权侵犯所带给著作权人损失更加严重,网络服务提供在著作权保护中处于更加核心地位。因此,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著作权保护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有着十分积极意义。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原则 著作权保护
  • 简介:合格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准入门槛,也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核心规则,明确其标准,对于保护投资权益,促进私募基金投资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论文界阐述从界定合格投资必要性出发,在借鉴有关国家成熟立法经验基础上,主要从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进行界定,以期厘清私募股权投资非法集资界限,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 界定
  • 简介:余棨昌,字戟门,光绪八年(公元1882年)生,浙江绍兴人氏。少入京师大学堂学习,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奉派日本学习法政,毕业于日本帝国大学,曾任清政府度支部候补参事。民国成立后,余綮昌历任法制局参事、大理院推事、司法讲习所所长、修订法律馆顾问、大理院院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北京大学法政科学长等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余棨昌怠倦政治,以教书为要务,先后在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讲授民法、票据法等课程,为当时著名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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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就旅游辅助服务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旅游、旅游经营和旅游辅助服务之间法律关系作出了基本界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辅助服务法律地位呈现出多元性:既是旅游旅游经营之间旅游合同实际履行人,也是旅游经营旅游辅助服务之间旅游辅助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在责任承担方面,旅游辅助服务应当对旅游承担侵权责任,对旅游经营承担违约责任。

  • 标签: 旅游辅助服务者 旅游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 简介:米健(主持人):“中国民法建设论坛”第三场正式开场,论题是“德国民法继受台湾民法发展”。“中国民法建设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联合主办高层次学术论坛,意在邀请国内外著名民法学家,对中国民法发展提出建设性构想并加以争鸣。首先,我要满怀敬意地介绍今天下午主讲人,中国当今最重要民法学家、台湾优遇大法官、台湾大学教授王泽鉴先生。可以说,王泽鉴教授是中国大陆和台湾两岸共同举足轻重法学家,他在中国民法学上贡献,堪称当今之最,是和史尚宽老师一样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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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权利义务既是分析法律问题逻辑线索,也是分析社会关系基本线索。无论法治国家还是和谐社会,均须厘定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是公民义务,并健全权利一义务文化观念。从演化脉络上看,公民权利已从自由权中心转向福利权保护,公民义务已从自然义务转向社会义务。其中,公民权利利益区别、权利复杂化和过程化趋势、公民基本义务设定理由等问题非常值得关注。只有厘定公民真正权利和义务,才能真正保护人权,真正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和法治国家建构。

  • 标签: 公民 权利 义务 法治
  • 简介:从法解释学视角看,“知假买假”也是“消费”,应适用《消法》第55条经营赔偿责任。《消法》第55条所体现问题也颇值得关注;从合同法视域看,《消法》第55条所涉及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之一经营责任是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发)缔约过失之债而产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关于《消法》第55条特殊规定应当在《合同法》合同效力篇而不是违约责任篇予以规定;从债法角度看,实施欺诈行为并作出“假一赔十”表示经营,应依缔约过失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相关规定,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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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雅典立法从法律角度锻造了一个令后世敬仰城邦共同体。德拉古立法抑制了贵族们僭主意图,使得城邦立法惠及城邦全体成员。梭伦通过立法让正义进入城邦,他赋予了公民中弱势以参政权和审判权,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城邦公共事务。他也抑制了权贵们傲慢,使其才能能够更好地施惠于城邦。克利斯提尼通过立法把公民权平等权确立了下来,民众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享有极大权力,雅典民主政体得以确立。埃菲阿特立法限制了最高法庭议事会权力,把其全部权力赋予民众。这一系列立法铸就了雅典特有的完全以城邦为依归公民精神。于是,在这种法治精神感召下,权贵们丢掉了自身傲慢,全身心地融入到了民主政体中。民众也能接触到并享有贵族们文化,从而提升了自身品行。

  • 标签: 雅典立法者 城邦共同体 民众陪审团 战神山最高法庭议事会 德馍
  • 简介: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适用现状,反映出相应技术手段司法程序尚未达到相互理解和谐状态,司法面临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问题。司法技术关系从分立走向耦合,促进了两互动和理解。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冲突,但作为解决证人出庭困难特殊作证手段之本质,并且通过网络技术直接言词原则调适,使其正当性得以充实。对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不论是持积极还是消极态度,都不是问题实质,明确该作证手段理念和运用规则才是司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有效方法。在适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时,应坚持有限利用、当事人选择、诉讼辅导、交叉互补等规则,以突出普通作证手段之补充地位,追求该作证手段应用适度性。

  • 标签: 网络技术 民事诉讼 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运用规则 适度性
  • 简介:在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有效维护刑罚执行活动严肃性,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但当前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中存在被动执法、监督机制滞后、监督方式单一、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检察监督职能发挥。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面临困境及工作难以开展根源,并从完善立法、端正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改革机构设置、完善派驻方式、健全硬件保障等方面提出对策。

  • 标签: 派驻监所检察 监督职能 规范化
  • 简介:国家是一个非常古老现象,而有了国家也就意味着有了行政。自人类脱离洪荒进入文明以来,行政权力对所有社会都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甚至可以说就是民族或国家存在象征。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显然,阿克顿这句名言首先针对就是行政权力,但是人类只是到最近几个世纪才开始认识到行政权力发生滥用可能性和法律控制必要性,行政法治发展长期滞后于行政发展,且只是在行政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出现了专门研究行政和行政法法律科学,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才形成一个相对完整法律体系。

  • 标签: 行政法体系 行政权力 世界 绝对权力 法律控制 行政法治
  • 简介:家思想为哲学根基是对道家思想继承发展。直至今天仍有学者总结说:“只有道家东西,尤其是老子《道德经》,韩非同声相应,同气相求。事实上,老子《道德经》可以视为韩非思想先导。从这个层面上说,老子还要高于、先于韩非。但是,韩非也有自己优势,那就是把老子那些模棱两可的话变成了具体、可操作政策建议。因此,我们可以把韩非视为老子升级版。”

  • 标签: 韩非 法律思想 继承 《道德经》 黄老 道家思想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走过了五十周年发展壮大道路。随着我们国家发展壮大,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也走过了五十年发展历程。

  • 标签: 中国 刑法 立法完善
  • 简介:经济法发展事关法律体系结构调整和制度变迁,需要与宪法等各个部门法发展相协调。"经济宪法"为经济法发展提供了重要宪法基础,发展经济法既是宪法规范要求,又是实施宪法需要,同时,经济法发展也有助于宪法完善和发展。基于经济法宪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和规范性,应通过司法判断和非司法判断,不断提升两一致性和协调性,全面促进其协调发展

  • 标签: 经济法 宪法 发展 协调
  • 简介:2007年中国军事法学研究成果丰硕。在学术著作方面,解放军出版社出版了《治军铁律》(陈耿、丛文胜著);军事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人民军队法制建设八十年》(丛文胜主编);国防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军事刑法学》(钱寿根、王继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依法治军理论研究》(张桂英鞫、《国际习惯人道法规则》(让一马里·亨克次、路易斯·多斯瓦尔德一贝克著);

  • 标签: 军事法学 法制研究 科学出版社 依法治军理论 军队法制建设 大学出版社
  • 简介:氧化碳之所以在大多数发达小国成为大气污染物质,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负有减排氧化碳国际义务,须把减排机制纳入国内立法;版图狭小,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限,把减排机制纳入国内立法符合自身利益;可以利用现有的大气污染监管机制对氧化碳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大多不认真履行国际援助义务,相反地,却集体对中国施加减排压力,要求把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按照中国立法对污染物质定义框架,氧化碳不是污染物质。一旦氧化碳在立法上被作为污染物质,西方发达国家就会要求我国环境立法建立排放标准和超标排放处罚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工业发展。目前我国没有减排氧化碳国际义务,加上版图大、抗气候变化能力强,因此,不能轻易迁就这些国家过分要求。但这不等于我国不采取实质性行动,我国可继续通过强化激励性政策措施来节能减排。

  • 标签: 二氧化碳 排放控制 法律地位 污染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