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营企业是社会治理体系应予接纳和认可的主体力量之一。一方面,民企对外履行各种社会责任,协同提供公共服务,引领服务共享意识,可概括为衍生性社会治理参与;另一方面,民企对内促进了近1.5亿体制外人群物质与后物质需要的满足,承担了"类单位"职能,对于增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意义深刻,具有显著的社会治理意涵与效应,可理解为自给性社会治理参与。当然,根源于自身私有性质与逐利追求,以及转型期相对不成熟的市场法治环境,民企社会治理参与限度也是显而易见的,但这并不妨碍公共部门以民企党组织为核心和纽带,经由相关政策供给与规引,从而有效激发民企内外向度的社会治理参与行为,以至实现政府、社会以及民企的多方共赢,臻于社会治理利益最大化。
简介: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部分人对民营经济促进共同富裕仍有认识误区.认清和批驳种种关于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企业家的认识偏差、错误认识甚至倒退认识,需要正确认识民营企业家与共同富裕的关系.民营企业家是共同富裕的重要构建者.民营企业家作为共同富裕的重要构建者,具有理论依据、内在基础、主要功能和实践要求.理论依据在于,民营企业家促进的是共同富裕,而非基于错误理解的“均贫富”“平均富裕”“同样富裕”“同等富裕”“同时富裕”.内在基础在于,优秀企业家精神是劳动价值的决定因素,优秀企业家精神具有创新创造的生命特征.主要功能在于,民营企业家夯实共同富裕的国力基础,承担先富带后富的社会责任,构建共同富裕的财富结构,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力量.实践要求在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家的文化氛围,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发挥工商联的引导作用.
简介:主流经济学派、人力资源管理学派、产业关系学派,都对企业抵制或积极对待协商的行为做出过理论解释.实践中,企业消极对待集体协商的原因有: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与其他法律相抵触;认为劳动者权益已得到保护而集体协商不必要;认为企业成本将被加重;认为激励机制无需借助该制度;认为该制度对企业影响不大且缺乏评估机制.企业积极对待协商的原因有:企业自身具备民主管理理念;迫于回应政府和总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要求;申请实施某些制度的必备条件.企业消极态度多体现主流经济学派和人力资源管理学派的观点;政府和地方总工会对企业观念的引导主要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学派的观点.为实现企业态度的转变,可以保证法律一致性、完善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和执行力度、完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评估机制、调动劳动者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