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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物权法》许可重复抵押,而《刑法》有关贷款诈骗的规定却禁止重复抵押,法律适用时两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笔者通过分析“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及其诞生历史、刑法自身的调整属性,提出了物权法优先刑法适用、对贷款诈骗进行修正的观点。

  • 标签: 贷款诈骗罪 《物权法》 贷款诈骗案 重复抵押 《刑法》 法律适用
  • 简介:  合同诈骗与民事诈欺行为之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从合同诈骗与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特征来看,合同诈骗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界限分析 行为界限
  • 简介:为解决保险诈骗理解和适用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应从各种理论纷争中摆脱出来,消除对法条真义的误解和忽视,立足于现存刑事立法进行“形而下”的思考。保险诈骗并非复合行为犯,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的构成要件,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始为该着手。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从刑法规定出发,根据立法者价值取向,注重特殊身份对犯罪定性的影响,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 标签: 保险诈骗罪 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犯罪特征
  • 简介:在票据诈骗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并不要求确知,对票据真实性有所怀疑也属于明知。盗窃他人空白票据伪造后予以使用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票据诈骗和盗窃,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诱骗客户至银行存款,偷换客户预留印鉴卡,以客户名义开具票据至银行柜面划走客户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

  • 标签: 票据诈骗罪 客观行为 主观明知
  • 简介: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或贪污)和金融诈骗

  • 标签: 金融诈骗 连续诈骗 数种诈骗 法条竞合
  • 简介:合同诈骗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与经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别,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的重要界限。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合同诈骗的唯一主观要件,以及运用证据如何来证明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等,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来对以上的问题做出探讨。希望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能早日出台,指导实际工作。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经济合同纠纷 主观要件 非法占有
  • 简介:由于合同诈骗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主观方面的证据不好认定,而使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难度非常之大。近年来,在我们办理一些合同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就遇见了类似问题,例如:被告人岳某曾在本市某区承包了一块土地,隹备进行公司办公楼的修建工程,前期其进行了土地征用工作,并找有关设计部门进行了相关的工程设计,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主观方面证据 土地征用工作 诈骗案件 客观行为 司法实践
  • 简介:合同诈骗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经济犯罪,本文试就该的客观要件谈了几点看法:合同诈骗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同诈骗的数额标准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 简介:在认定集资诈骗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在集资诈骗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的死刑。

  • 标签: 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 曾成杰案 死刑适用 死刑废止
  • 简介: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可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 标签: 合同诈骗罪 犯罪目的 目的探析
  • 简介:一、现行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金融诈骗的判断标准主要以结果作为判断标准,笔者将其称之为结果型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如下:

  • 标签: 判断标准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
  • 简介:由于对集资诈骗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和普通诈骗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对象的辨正,对于集资诈骗个案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集资诈骗罪 普通诈骗罪 社会公众 不特定多数入
  • 简介:李某于2006年5月8日向某市建设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分别于2006年8月1日、8月5日、8月8日、8月15日四次从建设银行ATM机上透支6000元。2006年8月20日,李某经建设银行授权,又透支3万元,建设银行同意李某可以透支1个月。李某透支后,未按规定时间还本付息,银行于2007年2月6日、3月9日、5月11日、9月10日四次向李某发出《追讨透支贷款通知书》,

  •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建设银行 ATM机 还本付息 透支贷款
  • 简介: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从而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标签: 中的疑难问题 合同诈骗罪 认定中的
  • 简介:在客观行为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后者才是认定集资诈骗的关键。集资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系目的犯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免除。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需要做完全统一的理解,在集资诈骗中,应当解释为'实现占有并所有,不愿归还'的意图,这样才能较为精确地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点,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严格的界定。

  • 标签: 诈骗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目的犯 主观超过要素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孙某5人从潘家园市场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普通的维腊木木雕(俗称绿檀),后拿到海淀区304医院附近等地,谎称木雕是家族祖传的紫檀木,因家人重病急需用钱才欲将木雕卖出,

  • 标签: 销售伪劣产品罪 诈骗罪 幌子 2010年 被告人 木雕
  •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支付方式已对诈骗、抢夺等犯罪的相关理论构成了挑战。利用手机扫码支付“骗取”或“抢夺”财物是近年来新型犯罪手段之一。该类型犯罪与“借打手机”案例存在区别,对该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是抢夺诈骗,甚至是盗窃。对于此种新型犯罪手段,应当视情况认定为抢夺诈骗,但不能认定为盗窃

  • 标签: 手机支付 抢夺罪 诈骗罪 盗窃罪 区分
  • 简介:1999年4月始,江苏龙山和和鳗业制品营销有限公司(下称营销公司)董事长田建邦,为了销售鳗精、鳗钙、水中参等系列产品,推出1套名为“滚动倍增”的营销方案:应聘者交纳300元即可成为该公司业务员,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200元,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推销1份产品并消费1份产品,则可享受逐月加薪200元的待遇,运行周期1年,1年后重新应聘。按此方案,应聘者1年内交300元,再推销23份产品,可得10636元现金。该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收人远小于支出

  • 标签: 推销 产品 收人 公司业务 加薪 鳗业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接受被告人丁某、张某某的雇佣,在丁某、张某某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上,二次研发支付接口(通称第四方支付平台),由被告人丁某、张某某组织人员将第四方支付平台卖予钓鱼网站使用。2014年年底,因知晓被告人丁某、张某某研发的平台用以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李某辞职。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再次接受丁某的雇佣,维护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运行。2015年7月22日17时许,

  • 标签: 支付平台 钓鱼网站 第三方支付 业务行为 诈骗犯罪 行为性质
  • 简介:建议在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的规定中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刑规定,敲诈勒索无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欺诈型勒索行为

  • 标签: 勒索行为 型勒索 巨大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