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业方法专利"是指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经营、管理或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所获得的专利。早期美国法院在1908年Hotelsecuritycheckingco.v.lorraineco.案中,曾以商业方法属于数学演绎方法为由,将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受此案件影响,美国一直认为商业方法不应授予专利,即"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美国法院在Parkervs.Flook案、Gottschalkvs.Benson案及Diamondvs.Diehr案中,虽再次强调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与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但提出假如抽象的商业方法与运用这种方法发生了某种物理转换或者与有形的装置相联系,则应承认其具有可专利性;其后,美国法院于1998年的StateStreetBank案中,更表明只要该项发明能导出"实用、具体、有形之结果"者,仍不失其可专利性,否认了商业方法在美国专利法中存在例外。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reBilski案中,提出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之方法发明,需符合"机器或转换测试法",试图限缩商业方法专利的范围,然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Bilakiv.Kappos案中否认其为审查商业方法专利唯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于美国核发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基准,迄今仍有争议。
简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其他"不仅排除了放火、决水,也排除了刑法所规定的其他行为。"危险方法"应具有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性,具体而言要具有大规模杀伤性。它要求行为具有致多人死亡、重伤的危险,而且其杀伤性具有同时性。实践中一些行为因不具有大规模杀伤性而不应认定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简介:【摘要】环境污染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与生存,检察机关应该立足检察职能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能动司法”,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与其他主体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权属性和法律监督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参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遵循公益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实现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多样化。【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合力保护环境是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和影响也有加剧的趋势,据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年10万件左右,但是自1998年以后,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势,在短短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了约4倍,2003年突破了50万件。①要遏止这种趋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个有力的武器。随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环境保护己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焦点。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现实生活当中,许多环境污染的行为因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环境权益,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现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又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加上行政体制方面的限制,对环境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因此,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