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
简介:<正>对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这是近几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对于为图财先杀人,事后谋财的,认为可以定为杀人罪;抢劫财物后,为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原因而杀人的,主张定抢劫罪和杀人罪,予以并罚。这些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为劫取财物,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如何定罪?意见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又故意杀人的,应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主要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