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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强奸中,"暴力"指向被害妇女,且不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包含暴力与非暴力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时间没有限定。而在抢劫中,"暴力"指向被害人或在场的第三人,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只包含暴力威胁,且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当场性。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看,司法者在解释不同犯罪中的相同语词时,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形式统一性,而应结合法益性质、罪责特征、刑法体系等要素,在语词外延中限定出最符合本质特征的部分,以实现定罪的精确性。

  • 标签: 强奸罪 抢劫罪 暴力 胁迫
  • 简介:由于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数形态在司法解释中出现歧义,导致刑法适用中出现偏颇,将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法定的一来评价,缺乏正当性,既没有体现少年司法宽宥理念又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内在的一致性。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纠偏,其根本出路在于厘清一与数理论,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论在事实层面上还是规范层面上都属于典型数,进而证成未成年人可以为转化型抢劫的适格主体。

  • 标签: 未成年人 转化型抢劫 司法解释 典型数罪
  • 简介:司法办案人员偏重于对行为的定性分析,机械化地适用刑法条文,往往忽视了刑罚阶梯对犯罪认定的制约.以盗窃金融机构的转化型抢劫为例,立法虽未明确规定转化犯加重刑的适用条件,但刑罚配置的巨大差异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抢劫刑事责任的不同排序,从而将此类犯罪排除出加重犯的范围.从罪刑均衡角度出发,将不同程度的制裁手段作为参照体系对不同程度危害行为进行解释,将成为司法审判中新的办案思路.

  • 标签: 罪刑均衡 传统解释 以刑释罪 实质正义
  • 简介:新闻型敲诈勒索的特点是涉案数额巨大、影响更为恶劣且易于成功。新闻型敲诈勒索与一般敲诈勒索在威胁来源、行为方式、犯罪主体、被害主体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当新闻型敲诈勒索与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难于认定时,可以从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不利信息是否真实、加害人是否主动索取财物、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自愿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新闻型敲诈勒索与诈骗难于认定时,可以从加害人的索财方式和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意愿等方面进行区分。

  • 标签: 新闻敲诈 构罪特点 犯罪构造 区分
  • 简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刑法修正案(九)》作为虚假诉讼写进《刑法》第307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解决了原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混乱的局面,但是司新罪名的适用仍是一实践界面临的难题。一、虚假诉讼行为方式的界限(一)'隐瞒真相'的外延的划定《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通常情况下,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是以'捏造

  • 标签: 罪适用 虚假诉讼 诉讼罪
  • 简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愈发重要。高利转贷,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稳定和巩固我国当前的金融秩序,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的罪名。本文由高利转贷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就司法实践中此的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给出立法方面的建议。

  • 标签: 高利转贷罪 犯罪构成 高利 牟取 转贷
  • 简介:随着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证券犯罪也呈日益严重的趋势,作为证券犯罪的一种,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在证券市场上经常性的犯罪行为。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是刑法领域认定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刑法》及《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定尚存不足之处。通过内幕交易主体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完善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使立法更具明确性、刑法设置更具合理性、刑事司法更具正当性。

  • 标签: 证券 内幕交易 主体
  • 简介: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建成农村小水电站47000多座,装机容量7500多万千瓦,相当于3个三峡电站的装机容量,约占全国水电装机和年发电量的四分之一。但近年来,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备受关注,喊"停"之声不绝于耳,主要涉及开发程度、河段减脱水、鱼类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

  • 标签: 农村小水电站 环境问题 地质灾害防治 装机容量 数据显示 三峡电站
  • 简介:每个界限的区分都关乎一个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真正解除企业家的顾虑,还需政策有效落实"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关于注意区分‘五个界限'的论述,让我十分惊喜。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问题得到习近平总书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 标签: 工作报告 集资诈骗罪 资金周转 公众存款 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
  • 简介:金融诈骗是指行为人在金融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财产等非法方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金融机构吸收储户存款权利、金融信用稳定权利的行为。金融诈骗的主观要素必定包含非法占有意图,相关司法解释亦肯定了非法占有意图的主观要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往往不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单位故意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皆应当以明文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刑事惩罚。刑法学必须正视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发展规律,正视国家营造的鼓励、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走向,正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的认定标准。

  • 标签: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单位犯罪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同时还需明确"作弊"的各种表现。考试作弊的既遂应当同时考虑组织行为的完成和作弊行为的实施。帮助组织考试作弊应是一个独立罪名,帮助组织作弊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的共同犯罪。

  • 标签: 组织考试作弊罪 考试 既遂 共同犯罪
  • 简介: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关于交通肇事指使逃逸共犯问题非议频出。文章在阐释交通肇事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相关概念后,通过对其条件简析、辩证解读,科学指出争论背后的症结,最后提出了交通肇事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的完善路径。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指使逃逸 共犯问题
  • 简介:'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到'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疑'与'疑',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疑'以及何为'疑'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

  • 标签: 罪疑 疑罪 罪疑从轻 疑罪从无 法理界分
  • 简介:【基本案情】2015年1月1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以帮其女儿租合租住房为名,进入房东刘某(女)家中,采取持刀、语言威胁、捆绑、胶带封口等暴力手段,当场抢得刘某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手机二部、两张银行卡等物品。随后,何某强迫刘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在被拒绝后,何某就威胁要强奸刘某,并伸手对刘某进行猥亵,见刘某仍不说银行卡密码,随即离开。

  • 标签: 行为定性 入户抢劫 犯罪嫌疑人 银行卡 暴力手段 人民币
  • 简介:己诏是皇帝的告全民检讨书。国家发生了天灾,地震,大旱大涝,或年景失序,以及内乱和外患等重大人祸,古代的皇帝要颁布己诏,向国民做出深刻反省。用今天的观点看.这至少是一种很有实效的干部教育方式,在灾难面前,皇帝当了第一责任人,大臣们自然会更加谦恭待民。

  • 标签: 罪己诏 第一责任人 教育方式 检讨书 皇帝 内乱
  • 简介:摘要随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确定,我国打击贿赂犯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有助于加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强规制受贿犯罪行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本文将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贿赂 法律适用
  • 简介:男子在一次网恋中被对方骗到银川做传销,并遭到对方抢劫。1月29日,记者从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了解,男子李某已被民警送回家。

  • 标签: 银川市 抢劫 网恋 男子 公安 民警
  • 简介:对命案现场进行重建,可以有效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案件的侦破工作。本例通过血迹形态分析和血迹分布,重建了命案现场的犯罪活动过程,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支撑。

  • 标签: 血迹分析 现场勘验 过程重建
  • 简介: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出于放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的目的,还是出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均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刑民交叉问题,应当区分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存款 公众 刑民交叉问题
  • 简介:刑法中选择性罪名在确立时存在的瑕疵,使之面临无法妥善的区分、处断一与数等理论与实践疑难。应当以“评价一-科刑-一并罚数”这一理论框架解决选择性罪名的数难题:以罪名确定之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否完整评价案件为原则筛选出评价意义上的一,在行为事实不能以一的犯罪构成准确评价时,就成立评价意义上的数。在评价意义的数中,若存在并罚阻却事由,则成立科刑一,若不存在,则实行并罚。由此,选择性罪名原则上成立评价一,例外的可以成立科刑数。这一结论可以妥善解决选择性罪名的数难题,其所借重的罪刑均衡原则符合正义理念、刑法原则与规范的体系功能,从内容、应用与方法论上也足以确保具体观点与结论不会过多受到德国竞合论的冲击。

  • 标签: 选择性罪名 罪数难题 罪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