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作了规定。首长出庭彰显公权力在行政诉讼中的有序、谦抑和文明。首长出庭制度本意是首长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然而法律条文出现了“应当出庭”还可以“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加之法律规定的不具体,造成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不到位,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非常普遍。另外,“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委托主体又是谁?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也会失去它应有的价值。本文从法律条文规定和司法实践阐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运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简介:摘要以往过程中,由于社会各界存在错误的经营理念,只是关注经济的增长,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使得我国经济迅猛增增长的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虽然,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逐渐改变了经营理念,从而对环境保护产生了更高的重视,且在国家层面,针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出诸多相关法律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环境破坏情况。但深入研究后发现,其中依然具有很多缺陷,使其在实际当中无法发挥出最大作用。加之,企业经营时,若要对环境进行保护,或者是加强对环境治理,则需要投入一定资金,从而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得企业缺乏环境保护的主动性。所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政府逐渐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产生了更高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