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低迷,房地产纠纷的案件也非常的多。本文介绍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论述了仲裁管辖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承担问题,工程款优先权等问题。
简介: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是五四青年节,也是伟大的五四运动90周年纪念日,我们欢聚一堂,抚今追昔,展望未来,共同缅怀五四先驱们的业绩,回顾中国人民和青年走过的奋斗历程,展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美好前景,对我们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继承光荣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弘扬五四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其主要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以此作为股东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核心——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股东是否有权就此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对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即就此展开论述。
简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决定着一国少年民事司法制度的覆盖程度,也决定着未成年人专门审判组织的职能大小和对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自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其进行了两次调整。由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时应当遵循经济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两个原则,我国将来正式确定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进一步缩小,以此来保证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实现其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创新功能,提高对确有需要特别救助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程度。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赴俄罗斯出席中俄政党论坛(2007年5月25-26日)
浅谈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等相关法律问——对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
继承五四光荣传统 肩负使命奉献青春——王少峰同志在北京共青团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年5月4日)
股东知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权衡——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范围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文件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