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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二、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 执业律师 高等院校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 标签: 承运人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拍卖 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 托运人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标签: 专利权人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专利方法 专利权无效 强制许可
  • 简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修正 修改 会议通
  • 简介:现代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大都在采取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同时,积极建构一种超民族认同或泛国家认同。然而,这种超民族的建构亦必须十分谨慎。如果这种超民族认同建构是立基于各族人民的"共享的价值"或"共享的认同"之上,那么这种建构将较容易成功。相比其他多民族国家的超民族建构而言,"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族人民"共享的价值",亦是各族人民"共享的认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中华民族"明确入宪,将使我国深厚的统一的思想观念,从民族关系的角度,转为宪法上的自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反击各种分裂势力,切实维护国家统一乃至实现两岸统一具有深远意义。

  • 标签: 文化多元主义 超民族认同 中华民族 统一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 标签: 持票人 出票人 票据当事人 汇票到期 付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 标签: 渔业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资源 捕捞许可证 主管部门 渔业生产
  • 简介:(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 标签: 农业劳动者 农业为基础 农业生产 批发市场 农业资金使用 生产经营服务
  • 简介: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

  • 标签: 经营者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政府价格 定价权限 服务价格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

  • 标签: 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建设项目 收费公路 地方人民政府
  • 简介:<正>(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标签: 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财产 章程规定 债券持有人 公司债券 营业执照
  • 简介:<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标签: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 监督机构 动物产品生产 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
  • 简介:<正>1.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3.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

  • 标签: 行政强制法 强制执行 行政决定 实施程序 给付义务 处理决定
  • 简介: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标签: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权利 劳动关系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

  • 标签: 行政强制法 行政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过程 现场笔录 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