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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已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热点话题。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保障,对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质权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 标签: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审判 经验 困境 诉讼制度改革 证据裁判原则
  • 简介:本质功能作为一项新兴网络名称访问技术的通用网址,像域名一样,同时具有极强的商业标识性,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必会导致商家对通用网址的争夺。又鉴于注册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对通用网址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制度,不负责对拟注册的通用网址是否与他人在先权益相冲突作实质性审查。实践中,恶意注册通用网址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推出通用网址服务的同时,与贸仲联合建立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以解决因通用网址恶意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纠纷,保护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对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进行简要介绍后,着重对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2年受理并已审结的3个通用网址案件逐个进行了点评,并对此类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 标签: 域名争议 争议解决机制 恶意 通用网址争议案 在先权 商业标识
  • 简介:董仲舒"天人三策"之后,西汉朝廷确立了"独尊儒术"的统治策略。此后,汉朝又不断地推进儒家的德礼之教向郡县法秩序的渗透,皇帝诏令及地方官的政务均为此种努力的表现。在"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律独尊时代,郡县是皇帝对民众之垂直统治的基点,法律则成为民众的唯一行为规范。然而,在重视儒术的汉代,郡县既是皇权统治的施展空间,也是朝廷将儒家的德礼之教付诸实践的空间。正因为此,儒学对郡县法秩序的影响不断扩大,此种影响的扩大则又是中国古代儒教国家得以形成的重要一环。

  • 标签: 儒学 郡县 诏令 政务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既为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在庭审这一核心环节中,作为控方的公诉人无疑是法庭上的“主角”。在这一背景下,公诉人应积极主动适应改革新要求,不断提升各项素能,在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标签: 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理念 证据审查 业务素能
  • 简介:有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基本课题,但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问题一直呈现为聚讼纷纭、难成共识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存在有许多复杂的原因,科学方法的缺失或许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要形成科学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必须综合考量以下方法:历史观、发展观、系统论、语境论、接轨论。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概念 方法论
  • 简介:我国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立法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比较模糊,对起诉的具体程序缺乏规定,引发了理解上的混乱.尤其是,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范围,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选取环境NGO为样本,探讨今后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的思路和方法将产生示范效应.本着让更多环境NGO参与的理念,今后应设置相对宽松的原告资格规则;本着环境NGO是“监督者”、“替补者”的角色定位,应设置合理的起诉前置程序;本着公益保障的目的,应建立环境NGO起诉的激励、约束机制.

  • 标签: 公益诉讼 环境NGO 原告资格 前置程序 激励约束机制
  • 简介:<正>本文以国民政府新旧土地法和三部临时性质的房屋租赁条例为中心,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住宅立法的沿革和内容,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具体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从理论上探讨了南京政府住宅立法的性质和对适用的影响。笔者认为,当时的住宅立法虽然模仿西方法制,作出了一系列好的规定,但在体系上附庸于土地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过于粗疏,导致其操作性不强,没有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 标签: 南京国民政府 立法研究 房屋租赁 《土地法》 吴尚鹰 住宅问题
  • 简介:诸如撤销监护权一类案件,由于所涉及问题复杂多样且个案特性突出,立法上所确立的原则虽然能够起到目标导向作用,但是,其并不能一劳永逸地为每一个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实践指引。法官在面对这类案件的时候较为注重实效,考量要素较为细化。判决不仅实现对抽象原则啲具体适用,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某些法律关键词及其边界的重新界定和塑造。从个案情境出发,努力追求每一个案件“个案正义”的结果,对于撤销监护权这样一类家事案件的有效处理尤为重要。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奔善釋要认真对待基层司法实践经验,只有努力去发掘判决中那些“更为开放的理论酵母”,才能更好地促进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向前发展。

  • 标签: 撤销监护权 司法后果 个案正义 情境
  • 简介:5月13日、14日两天,市院党组中心组召开了以“会风就是党风”为主题的学习会。通过学习,中心组成员一致表示,要通过讲一步整治会风会纪,增强纪律意识,

  • 标签: 党组中心组 专题学习 会风 党风 纪律意识
  • 简介: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 标签: 登记公示 实质合理性 动产抵押权 质疑 动产抵押制度 公示方式
  • 简介: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必须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传统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建“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机制。风险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风险又是可以管控的,人类不是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主动管控风险。作为风险的主动管控者必须正确地认识风险。“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心是管控风险源。以人为本是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建设的核心;发挥法治建设与大数据应用的互相促进作用。“以事件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过去式的应急管理,“关口再前移、主动管控”是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以风险为中心”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有相当多的环节,也存在大量管理制度的制定。

  • 标签: 公共安全管理 以风险为中心 新机制 风险源 大数据 主动管控
  • 简介:<正>20世纪西方法哲学的发展以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之间的论战为动力,而其核心话题便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命题。也即,法律的核心要素究竟为何?道德是否是法律的内容?自然法学者们和实证主义法学者们众说纷纭。这个问题在实证主义法学内部也争论不休,经历了一个论辩的过程。边沁的实证主义观念,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之基础上,他以幸福和痛苦去简单地分

  • 标签: 法律实证主义 西方法哲学 德沃金 法律原则 主权者 奥斯丁
  • 简介:7月1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京正式签署合作协议,首次建立公证与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对接机制,通过引入和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保障调解协议效力,专业权威高效地解决证券期货纠纷,更好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 标签: 中小投资者 纠纷调解 证券期货 合作协议 服务中心 公证处
  • 简介:日本是较早进行劳动立法的国家之一,其解雇制度早在19世纪末的民法典中就已经首次出现,20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在"日本食盐制造事件"和"高知放送事件"的判例中正式确立了解雇权滥用的法理,80年代又在"东芝柳町工场事件"和"日立医疗事件"的判例中进一步扩大了该法理的适用范围,并最终在2003年修改劳动基准法时在法律上被明文规定。

  • 标签: 解雇 日本劳动法 劳动合同 解雇权滥用的法理
  • 简介:<正>在过去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内,美国法学会于1962年通过的《模范刑法典》(A-mericanLawInstitute,ModelPenalCode,ProposedOfficialDraft,1962)对于美国刑法的法典化、刑事审判以及刑法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联

  • 标签: 模范刑法典 美国刑法 实行犯 一级主犯 事前从犯 二级主犯
  • 简介:继2001年4月布鲁塞尔会议和11月日内瓦会议之后,国际律师联盟(UIA)调解中心论坛又于2002年4月1-2日在香港举行了第三次成员会议,并于2002年4月3-4日在香港举办了研讨会。贸促会法律部派出赵健、李虎和魏庆阳三人参加了本次成员会议和研讨会,并向会议提交了题为“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及其调解”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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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教育改革与教师聘任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总则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教育的基本原则。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与我国对教育的重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改

  • 标签: 教师聘任制 教育行政 聘任合同 教育标准 教育改革 教师职务制度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庭审将发挥决定性作用,证据裁判原则将得到全面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将更加严格。这势必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传统观念、侦查模式、办案质量带来新的挑战,自侦部门必须积极转变观念,推进侦查模式转型升级,提升办案取证能力水平,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标签: 以审判为中心 自侦办案 诉讼制度
  • 简介: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必须以科学认识民事执行权的基本属性为基础,以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功能为出发点与归宿,以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效益优先价值为价值目标,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是民事执行权重新配置的目的之一。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应当是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方向。推动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必须首先厘清'审'和'执'的内涵与外延,将民事执行权完整地配置给人民法院,在审执分离的同时强调审执配合和审执协调,按照'分而不离'的原则配置实施性执行权能和判断性执行权能。我国应当通过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重新构建民事执行机制,彻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 标签: 民事执行权 配置 审执分离 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