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简介:[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A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期间,在2002年企业为改制进行的资产评估过程中隐瞒公款850万元,致使该笔款项未参与资产评估.后经公司主管单位批准,该A公司与B公司(集体所有制)重组合并为C公司.2003年,在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转变的过程中,B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明知该850万元未参与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未告知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该款真实来源,通过改制后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中的350万元用于C公司的职工配股.其中共为44名股东配股,董事会同时决定该44名股东用股份分红款偿还所借的股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分别用该款为自己配股35万元.
简介:后苏联时代的法律输送有其固有的多个层面的运作逻辑,这直接影响着法律输送的成效。"仓促移植综合症"乃是西方国家对后苏联国家提供早期法律援助存在诸多问题的集中体现。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西方国家对这类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方式近来渐趋呈现三类引人瞩目的转变。渐趋崇尚回应型与协作型的法律输入方式;渐趋重视地方性知识所具有的价值;渐趋采用中立性、技术性以及统一性的模式进行法律输出。不论这些趋势呈现何种具体样态,在实质上皆可被归因于一种语境导向型法律输送认知的更新。这种认知更新可能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践行统治集团对域外法律文化所一直秉持的"中体西用"的移植态度。如能利用此种利好趋势,并善加引导,发挥后进优势,便可望成就最佳的移植效果,进而开创未来中国法律变革的美丽新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