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便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唐律》被认为是这方面的典范。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简介:中国民法典能否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之后踵事增华、再创高峰,取决于它能否在深刻反思近代民法现代性危机的基础之上,积极回应当下国人公共精神普遍性缺失的现实景象,并肩负起重塑国民性格、培育国民公共精神的历史使命。民法典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法。在公共精神层面重塑国民性是作为公民社会基本法的民法典职责之所在,也是民法典获得权威性的民心基础之所在。中国民法典应当在近代民法典的基础之上,于价值和规范两个层面,实现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并重、意思表示与程序并重,进而借助秩序化的团体公共生活和程序化的私权行动规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国民性格,润物无声地塑造国民之公共精神。
简介:<正>自从17岁考上中山大学以来,我就再没有离开过大学,不是在念书,就是在教书,有时也承担一些管理工作。我在英国的大学里前后待了16年。这期间,我在剑桥大学这所老牌大学做过访问学者,读过博士学位;也在牛津布鲁克斯大学这所新派大学任过教职,从讲师开始,一直做到教授;还在伦敦、利物浦等"红砖大学"兼职从事过教学研究工作。现在虽然已经全职回国,但在剑桥仍然保留着一份资深研究员的兼差,因此对英国的大学可以说有一定的经历和了解。在我看来,英国的大学精神,就是大学作为一个由学者、学生组成的学术共同体的独立和自由的精神。[2]这种精神,又可分为内外两个层面:对
简介:近代理性法学者强调合同效力之近代自然法上的合同责任概念,并以意思表示理论对合同制度进行技术性处理,突出合意作为合同效力之基础和理由的地位,为德国历史法学派构建法律行为之抽象概念体系做好了铺垫。康德的源自人格道德自治的义务和自由之形式伦理,取代了古典理性法学的社会实质伦理,由此,潘德克吞法学仅仅赋予权力以建立一种能更好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功能,而不是为其提供价值论内容。他们有意构造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排除从伦理角度进行规则的具体设计。此后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国家或主权者的意志,认为意思表示的效力根源,乃是实在法规定的结果,而实在法本身不需要进行正当化说明,法律行为概念体系遂蜕变为司法的技术性工具。
简介:王某(女)与韩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9月20日王某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由韩某抚育,生活费和医药费均由韩某支付,王某无生活来源。2000年11月26日。王某与韩某发生争吵后携子搬出别居,后向法院起诉与韩某离婚。并声称婚生子不是韩某亲生。但未提供证据。二审诉讼中经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DNA鉴定,结论为:韩某不是该子女的亲生父亲。同时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并不知道该子女不属自己亲生,王某也未告知韩某孩子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诉讼中,韩某反诉王某侵权,并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